畢業條件
1.完成應修習之畢業學分數。
法律學組:32學分(含必修10學分)
法律專業組:68學分(含必修40學分),選修28學分(其中至少14學分須至法律學組選課)
在職專班(法律系畢業者):28學分(含必修10學分);(非法律系畢業者):48學分(含必修10學分) ,選修38學分(其中10學分須至法律專業組補修基礎法學科目)
2.語言畢業門檻(碩專班除外)。
多益550分以上或日本語能力試驗N5級以上。若未通過上述門檻者,應修習本所開設之法學英文課程(法學英文、專業法學英文、實用法學英文)共4學分且須達85分以上;或修習本校全外語授課相關課程4學分以上且成績達及格標準者。僑外生(港澳、馬來西亞地區學生除外)於畢業前除通過前項第4款語文能力檢定門檻外,另須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高階級Level 4 (B2)以上之證明,或修習並通過本校國際事務處華語文教學中心免費開設之學位生華語學習系列課程(1至3門課),始得畢業。
3.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且成績達及格標準。
4.完成碩士論文(不計入畢業學分)並通過學位考試。
選課指南FAQ
Q.
課程可以跨組選修嗎?
Q.
一個學期最多、最少可以修幾學分?可以不可以超修學分?
Q.
什麼時候開始選課?
Q.
怎麼知道所上有開哪些課?
學分抵免
1.修業期間以申請抵免一次為限。申請時間為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第一週,實際日期依本校教務處公告為準。
2.碩士班學生於修讀學士班期間或入學前,曾先修研究所課程,達及格標準,且此課程未計入學士學位之畢業學分數,持有證明者。
3.學生於入學前曾修讀推廣教育課程,達及格標準,且持有學分證明,俟後錄取修讀學位者。
4.本所學生入學前於本所修習課程抵免學分不得超過畢業學分三分之二,碩士班修業年限不得少於1年。入學前修習本所以外課程,抵免學分不得超過畢業學分三分之ㄧ。兩者僅得擇一適用。(本所修業須知)
5.完成抵免審核作業之學生,應再次檢查個人課表,修習相同科目將不採計為畢業學分,核准抵免之必修科目屆時請至所辦辦理退選,以避免重複修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