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業期間以申請抵免一次為限。申請時間為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第一週,實際日期依本校教務處公告為準。
2.碩士班學生於修讀學士班期間或入學前,曾先修研究所課程,達及格標準,且此課程未計入學士學位之畢業學分數,持有證明者。
3.學生於入學前曾修讀推廣教育課程,達及格標準,且持有學分證明,俟後錄取修讀學位者。
4.本所學生入學前於本所修習課程抵免學分不得超過畢業學分三分之二,碩士班修業年限不得少於1年。入學前修習本所以外課程,抵免學分不得超過畢業學分三分之ㄧ。兩者僅得擇一適用。(本所修業須知)
5.完成抵免審核作業之學生,應再次檢查個人課表,修習相同科目將不採計為畢業學分,核准抵免之必修科目屆時請至所辦辦理退選,以避免重複修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