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我國陸續制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2009)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在具體個案適用法規的過程中,產生諸多爭議,諸如「 8591數字科技案」與新進的「CherryPay櫻桃支付案」。法院實務對於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帳戶業務的區別,僅從支付工具的形式作判斷,未論及兩者間法律性質的探討,衡諸其他子法的規範,似有偏漏,顯示出法律概念與金融實務的落差。過去兩者分為不同法律進行規範,現又欲將二者整併為一,在法律上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否則整併之後規定恐將更為複雜,未來在法規適用上勢必產生更多爭議。因此,本計畫擬先就草案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提出分析,再援引歐盟「電子貨幣指令」、「支付服務指令」,以及德國民法的支付服務契約規定、支付服務監理法等相關制度規定與法律概念,與草案架構與規定內容,及我國相關概念的見解進行比較、分析,以期能對本次修法提供有用的參考,建立完善的支付服務規範,並減少產業實務上的訟爭。